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33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原告江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郑  巧  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