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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卞保玉、胡萍、胡媛、胡芳、胡正、胡明信、刘如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保玉、胡萍、胡媛、胡芳、胡正、胡明信、刘如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卞保玉、胡萍、胡媛、胡芳、胡正、胡明信、刘如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少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卞保玉、胡萍、胡媛、胡芳、胡正、胡明信、刘如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少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