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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马响成与栗同军、马春禄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响成,栗同军,马春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65-2号申请执行人:马响成,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唐县。被执行人:栗同军,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唐县。被执行人:马春禄,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栗同军、马春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栗同军、马春禄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3)唐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栗同军、马春禄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栗同军之妻高兴儒在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古城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