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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彭容与邓天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容,邓天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容。委托代理人魏顺福,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天友。委托代理人张小云,律师。上诉人彭容因与被上诉人邓天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春芳、代理审判员董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容及委托代理人魏顺福,被上诉人邓天友及委托代理人张小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卫东审 判 员  欧春芳代理审判员  董 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奕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