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与郭金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金红,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提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金红。委托代理人:穆涛。委托代理人:朱明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萍萍。委托代理人:江凯,再审申请人郭金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金红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马美华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