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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与郭金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金红,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提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金红。委托代理人:穆涛。委托代理人:朱明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萍萍。委托代理人:江凯,再审申请人郭金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郭金红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情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马美华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