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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聚丰织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传奇服饰有限公司、李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中山市聚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邬小聪。委托代理人:周静、梁毅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传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广。被告:李广,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原告中山市聚丰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传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公司)、李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奇公司、李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聚丰公司诉称:被告传奇公司在2014年7月到2014年8月向原告聚丰公司采购纺织布料,双方约定收货后45天结款,超过60天的,聚丰公司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收取逾期违约利息。而聚丰公司的最后一期送货时间为2014年8月。传奇公司总共欠聚丰公司351271.85元,因双方签订合同时,李广是公司负责人,他同意任何一期货款在传奇公司不能付款的情况下,他本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叁拾伍万壹仟贰佰柒十壹点捌伍元(¥351271.85),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从2014年10月12日开始支付逾期违约利息到清偿之日止,到起诉之时暂计为壹万元(¥10000),以上共计361271.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理由是原告最后一批送货给被告的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双方约定付款时间最迟60天。原告聚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产品购销合同;2.对账单。被告传奇公司、李广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以聚丰公司为供货方(甲方)、传奇公司为购货方(乙方)、李广为丙方,三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聚丰公司向传奇公司提供针织成品布。金额按实际送货单金额为准,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3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备货订金,货到乙方,乙方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余款40%由乙方在45天内支付,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收取逾期利息;如乙方不按时支付任何一期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李广和公司负责人李广承担连带责任,李广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聚丰公司如约向传奇公司提供了货物,但传奇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2014年10月21日经双方对账,传奇公司欠聚丰公司货款351271.85元。传奇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该款经聚丰公司催讨未果,遂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传奇公司欠聚丰公司货款351271.85元的事实,有聚丰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对账单可以证实,且传奇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聚丰公司的证据及陈述,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传奇公司应向聚丰公司支付货款351271.85元而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传奇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从逾期60天之日即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向聚丰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另根据合同约定,如传奇公司不按时支付任何一期货款,李广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聚丰公司要求李广对传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传奇公司、李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传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聚丰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271.8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51271.85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广对被告中山市传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19元,减半收取为33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传奇服饰有限公司、李广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敏-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