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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哈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哈某及翻译人员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哈某于2015年1月29日16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志丹路XXX弄XXX号楼前过道处,将2包白色粉末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张某,南非籍),成交后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张某的2包白色粉末净重2.1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董某某、周甲的证言,缴获的毒品、毒资照片、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海洛因2.1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且涉案毒品未实际流向社会,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哈某·库尔班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审判员  孙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