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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马明东与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东,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双槽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马明东,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将来(特别授权),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开县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5679335-X。法定代表人朱兴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光(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双槽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和谦镇仁和村5组,注册号:500234300016073。负责人王文富,矿长。委托代理人熊伟(特别授权),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双槽煤矿职工。原告马明东诉被告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认为原告用人单位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双槽煤矿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加开县双金煤业有限公司双槽煤矿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3月10日、3月11日,本院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4月2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安保庆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大文、人民陪审员王开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将来,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启光、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明东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东撤回对被告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明东负担。审 判 长  安保庆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