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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添景与福州仓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拆迁工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添景,福州仓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拆迁工程处,陈树铮,陈树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添景,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仓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工农街36号下池小区19号--21号楼连接体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磊、谭勇,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拆迁工程处,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光松,主任。委托代理人江秀彬,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铮,男,193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浩,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添景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仓前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拆迁工程处、陈树铮、陈树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陈添景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向其发出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交纳上诉费9650元。陈添景认为本案为非财产诉讼案件,其只应交纳上诉费100元,并预交了上诉费100元。二审诉讼中,经本院审查,陈添景的一审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按规定应以合同标的额为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计算和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依据,故一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9650元符合规定。本院已向陈添景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2015年4月7日前向本院缴纳尚差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如逾期不交,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但陈添景未予交纳诉讼费用。由于上诉人陈添景未按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添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陈添景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陈添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林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