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东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梅,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梅,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水阳江路菱水苑南区。被执行人:章勇,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刘东梅与被执行人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章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勇银行存款15581元(含执行费225元、诉讼费193元、利息163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被执行人章勇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成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