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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温德日娜与巴特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德日娜,巴特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温德日娜,女,1956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巴特尔(曾用名:白音巴特尔),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同上。原告温德日娜与被告巴特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德日娜撤回对被告巴特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海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