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温德日娜与巴特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德日娜,巴特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温德日娜,女,1956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巴特尔(曾用名:白音巴特尔),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同上。原告温德日娜与被告巴特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德日娜撤回对被告巴特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海 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