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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周宗宇与徐凤文、孟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宇,徐凤文,孟庆英,徐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周宗宇,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凤文,男,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孟庆英,女,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毛毛(又名徐宇阳),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宗宇与被告徐凤文、孟庆英、徐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宗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宗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周宗宇负担。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