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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隋成彬与张晓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成彬,张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隋成彬,男,195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张晓锋,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隋成彬与被执行人张晓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隋成彬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晓锋给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7143.98元、案件受理费919元、邮寄费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