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凌伟宏与吴江市永金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永金纺织品有限公司,凌伟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永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临沪经济开发区黎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伟宏。上诉人吴江市永金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凌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永金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江市永金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