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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三义村八组。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元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塞坪桥镇代家沟村,现住蒲城县城关镇三义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