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展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62-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委托代理人陈松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展东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与被执行人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海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展东海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陀区分中心的公积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21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 健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