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吴静怡与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怡,北京当代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吴静怡,女,1968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饶进锋,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37号,组织机构代码76678836-4。法定代表人闫国华,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发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静怡与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静怡的委托代理人武倩倩,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的委托代理人李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静怡诉称,原告艺名伊能静,是我国台湾知名艺人,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剧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其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网址为http://www.ddnzfk.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一)以及http://www.bjmwh.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二)的多处位置使用原告照片用作女性妇科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并配以大量文字内容。原告认为,上述两个网站均以介绍被告医疗项目为主要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将原告照片配以文字使用,容易使浏览网站的人对原告造成误解,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公证费1300元、交通费复印打印费1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辩称,原告出示的公证书中两家涉案网站无ICP查询截图等信息,因此公证书中两家网站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定,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在涉案网站使用的照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且原告不能证明该涉案照片及百度搜索图片确系原告本人照片,被告不认可该涉案网站使用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被告在涉案网站中没有提及吴静怡或伊能静的姓名,亦无诋毁、影射吴静怡、伊能静的语句,更无涉及吴静怡、伊能静的任何隐私,涉案网站上的照片早已删除,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吴静怡或伊能静的名誉权。原告起诉要求的经济损失24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明显畸高,没有计算方法和标准。此外,被告的网站影响力不大。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吴静怡,艺名伊能静,系我国台湾省艺人,在演艺界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网站一(域名:http://www.ddnzfk.com)和涉案网站二(域名:http://www.bjmwh.com)为被告主办的网站。依据原告提交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9691号公证书记载,涉案网站一中有名为《附件炎是否会导致女性腿痛呢》的文章,文章正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一,文章首尾显示有北京当代医院的名称,且文章结尾处有“北京当代医院专家在线咨询服务、免费电话,点击免费在线预约(网络预约费用优惠)由权威专家在线为您解答相关疾病问题,根据病情给予专业的个性化的指导意见,提供专业治疗方案,并为您病情保密。如需帮助,您可以网络预约的方式预约专家号就诊,早日接受正规治疗,恢复健康”的文字。涉案网站一中有名为《爱爱需有度,过频已被附件炎缠上》的文章,文章正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一,文章首尾显示有北京当代医院的名称,且文章结尾处有“北京当代医院专家在线咨询服务、免费电话,点击免费在线预约(网络预约费用优惠)由权威专家在线为您解答相关疾病问题,根据病情给予专业的个性化的指导意见,提供专业治疗方案,并为您病情保密。如需帮助,您可以网络预约的方式预约专家号就诊,早日接受正规治疗,恢复健康”的文字。涉案网站一中有名为《女性上环取环应该在什么时候做?》的文章,文章正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二,文章首尾显示有北京当代医院的名称,文章来源为北京当代医院,文章结尾处有北京当代医院的联系电话、地址等。涉案网站一中有名为《阴道前壁膨出病因》的文章,文章正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三,文章首尾显示有北京当代医院的名称。涉案网站一中有名为《子宫囊肿的症状分类》的文章,文章正中使用了涉案照片四,文章首尾显示有北京当代医院的名称。涉案网站一中有名为《外阴溃疡是什么疾病呢?》的文章,文章正中使用了涉案照片五,文章首尾显示有北京当代医院的名称。涉案网站二中有名为《选择中医,让女人由内而外的美丽》的文章,文章正中使用了涉案照片六,文章首尾显示有北京当代医院的名称,文章来源显示为北京当代医院,文章尾部有北京当代医院的联系电话。被告对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原告还出示了涉案的六张照片,被告不认可照片为原告吴静怡本人照片,且主张这些照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上述事实,有(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969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网页打印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吴静怡与伊能静的关系一节,根据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判决书,可知吴静怡与伊能静为同一人,伊能静为吴静怡的艺名。关于涉案六张照片是否为原告本人一节,被告虽然主张照片中人物无法确认为原告,但在原告提交了其百度图片搜索中的相同照片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在两涉案网站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六张原告的照片,使用次数为七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本院亦将依法予以确定。关于原告所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一节,虽然被告确将原告照片作为妇科医疗文章的宣传配图,但根据一般常识,宣传配图上的人物与文章本身所涉及的内容并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并且被告在文章中,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亦未有恶意丑化等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名誉权,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复印打印费一节,由于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在域名为http://www.ddnzfk.com的网站首页及域名为http://www.bjmwh.com的网站首页上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载赔礼道歉声明,澄清事实,向原告吴静怡致歉,声明的内容和版式须经本院审核确定;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承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赔偿原告吴静怡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用共计人民币七万元;三、驳回原告吴静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九十五元,由原告吴静怡负担四千三百三十四元(已交纳八百八十三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当代医院(普通合伙)负担一千三百六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静代理审判员 杨志彤人民陪审员 侯广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