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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洋与无锡市仁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洋,无锡市仁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818号申请人许洋。被执行人无锡市仁信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3622632-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许洋与被执行人无锡市仁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仁信公司赔偿许洋对座落于无锡市新区新洲人家21-101、21-102、21-201、21-202室房屋的装修损失共计1650000元,该款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二、仁信公司返还许洋押金50000元,该款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许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00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仁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仁信公司逾期未履行,许洋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仁信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仁信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仁信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车辆登记记录,上述两辆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至无锡市工商管理局调查了仁信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仁信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170000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许洋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许洋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仁信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