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太根与周建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太根,周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马太根,木工。被执行人周建林,木工。关于马太根与高松树、周建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石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122元,执行费847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建林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