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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兰玉申请执行马建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玉,马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周兰玉,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林庄村周营组。被申请执行人马建昌,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申请人周兰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建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建昌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存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