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零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富与被执行人王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富,王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富,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王宏艳,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李荣富与被执行人王宏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宏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荣富案款10万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尚有10万元未执行。虽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宏艳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工农街48号的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李荣富表示暂不处置。现经查询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