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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高淑环与姚建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环,姚建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47号原告:高淑环。被告:姚建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环诉被告姚建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淑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原告高淑环负担。审判员  刘彩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佳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