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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牡丹江医药有限公司与邱继春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医药有限公司,邱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继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邱继春暂时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