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牡丹江医药有限公司与邱继春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医药有限公司,邱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继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邱继春暂时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