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碎芬与倪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碎芬,倪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45号原告:陈碎芬。被告:倪阿英。原告陈碎芬诉被告倪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碎芬起诉称: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2年2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1%)计算,由被告倪阿英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故此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碎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旭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