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红与赖世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赖世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赵红,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赖世珍,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赵红诉被告赖世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红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赵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