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红与赖世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赖世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483号原告赵红,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赖世珍,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赵红诉被告赖世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红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赵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