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来凤农商行诉彭中友、朱良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中友,朱良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凤农商行),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大道211号,组织机构代码:42213537-8。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霁,来凤农商行百福司支行行长。被告彭中友,男。被告朱良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农商行诉被告彭中友、朱良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来凤农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刘 仲人民陪审员 向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