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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许正午与刘瑞生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正午,刘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许正午。被执行人刘瑞生。申请执行人许正午与被执行人刘瑞生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瑞生不服该判决,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律文书现未生效,申请执行人许正午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