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林、苗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张林,苗笑,赵学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苗笑。被执行人:赵学帅。王军与张林、苗笑、赵学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林、苗笑、赵学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军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