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作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作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92号原告: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爱萍。委托代理人:叶智焕、潘巨浩,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作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作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5元,减半收取11218元,由温州时代集团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荣旻人民陪审员 罗望川人民陪审员 陈晓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丽娜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