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梁国洪与江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洪,江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79号原告:梁国洪。委托代理人:骆国栋。被告:江振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被告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分别于2012年4月19日和7月6日向原告借款各6万,借款期限均约定为3个月,每次借款均由被告本人亲笔立下一张《借据》交给原告作为借款凭证。但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仅归还了2万元,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书面承诺,尚欠原告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3万元借款利息定于2013年10月底还清。但之后被告再次食言,至今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2013年10月之前累计拖欠的利息为3万元;2、以欠款标的额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振威分六期偿还原告梁国洪借款12万元。第一期还款金额1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第二期还款1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前支付,第三期还款1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第四期还款3万元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第五期还款3万元于2015年8月1日前支付,第六期还款3万元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如被告江振威逾期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江振威应以尚欠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梁国洪至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江振威负担,被告江振威应于2015年9月1日前将该费用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