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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赖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6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均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5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大龙街沙涌村社街39号316房清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赖某,在其房间内缴获白色晶体7包(净重16.6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1瓶(净重4.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瓶(净重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化验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赖某对作案现场及缴获的毒品进行辨认的照片,作案现场及缴获的毒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