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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玉沛与王春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沛,王春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644号原告高玉沛。被告王春梅,教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原告高玉沛与被告王春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玉沛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春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沛撤回对被告王春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8元,由原告高玉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