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9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以本院(2007)莱州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的银行存款1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福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