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苏艳与连云港市三信制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连云港市三信制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194号原告苏艳。被告连云港市三信制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艳与被告连云港市三信制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苏艳负担。审 判 长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人民陪审员 黄书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潇潇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