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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延德与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德,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德。被执行人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丁家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337665-8.法定代表人:苑德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延德与被执行人潍坊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