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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莫有超自然资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国土资源局,莫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俊青,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芝烈,男,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陈晓志,男,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被执行人莫有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莫有超自然资源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行非诉审字第195号及化国土资执法(决定)字(2013)第那C0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处罚如下:一、被执行人莫有超占用100平方米建房的行为处予6500元的罚款。二、限被执行人莫有超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自行恢复土地原状。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社会客观原因,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社会客观原因,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