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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鲁华丰、张先兵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华丰,张先兵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鲁华丰。申请人张先兵。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鲁华丰、张先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四宠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3年4月,申请人张先兵因经营需要,向鲁华丰借款137万元经商,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款。双方遂产生纠纷。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鲁华丰与申请人张先兵在沙洋县曾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张先兵将位于掇刀区虎牙关大道10号富兴园小区110号建筑面积62.9平方米的门面房以13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鲁华丰,作为偿还鲁华丰的借款;二、张先兵协助鲁华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鲁华丰负担;三、上述门面房张先兵保证无按揭、无抵押,产权清晰,如出现交易障碍,由张先兵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沙洋县曾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鲁华丰与申请人张先兵于2015年3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四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