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童永昌、祝建国、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永昌,祝建国,吴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永昌,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浦城县公路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建国,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居民。原审被告吴建华,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上诉人童永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童永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永昌撤回上诉,是依法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永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童永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曹妙霞审判员 刘松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萍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