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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海军与王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军,王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何海军。被告王兴军(曾用名王新军),。原告何海军与被告王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兴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海军诉称:2014年3月16日,本镇居民刘士建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约定还款期限至2014年9月16日,被告王兴军为刘士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刘士建及被告王兴军至今不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王兴军归还借款本息共计24800元(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8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兴军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或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借款人刘士建向原告何海军借款20000元,被告王兴军自愿为借款人刘士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刘士建及被告王兴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何海军人民币贰万元(20000),月息2分,借期:2014、3、16-2014、9、16。借款人:刘士建。连带担保人:王新军。2014、3、16”。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刘士建及被告王兴军均未偿还。原告何海军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何海军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刘士建向原告何海军借款,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刘士建应按约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借款人刘士建逾期没有偿还,原告何海军依法可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刘士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王兴军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兴军为借款人刘士建向原告何海军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即2014年9月16日)之日起6个月内,原告何海军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因此被告王兴军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费用,原告何海军按约定主张的利息48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兴军未到庭应诉以及提供还款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兴军对借款人刘士建欠原告何海军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海军。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相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