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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明与王长志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明,王长志,王尚超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明,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委托代理人:高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志,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尚超,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镇赉县。上诉人孙明因与被上诉人王长志、王尚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赉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暴志东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