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希琴与李喆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希琴,女,汉族,1966年5月30日生,阿克苏市人民医院医生,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喆,女,汉族,1994年11月18日生,学生,住阿克苏市。上诉人刘希琴与被上诉人李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以“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在阿克苏市,且发生争议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也在阿克苏市“为由,申请本案应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卫东死亡时户籍所在地在阿瓦提县,住所地为阿瓦提县,属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管辖。故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莉审 判 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