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与杭州润福货运有限公司、五河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杭州润福货运有限公司,五河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如山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60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迎宾路30号。负责人:尤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建海、平蓥,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润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方家畈社区南边二楼。法定代表人:郑烽,总经理。被告:五河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祥源星河国际小区10号楼10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秦红付,董事长。被告:许如山。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诉被告杭州润福货运有限公司、五河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如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