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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牛某某,女,土族,住��海省互助县东沟乡大庄村五社(娘家),农民。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深沟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星全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士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