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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兴均与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邓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