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兴均与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告:邓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