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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杜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聂某,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