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黎某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