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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罗某某,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黎某某,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谭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熊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