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四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新生与杨继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生,杨继起,常书芳,泌阳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四初字第10-2号原告李新生,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鸿刚,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继起,男,1957年10月26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煜,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晓鹏,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书芳,女,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泌阳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泌阳县马谷田镇坡头山。法定代表人刘辉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刘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生与被告杨继起、被告常书芳、第三人泌阳腾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生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00元,减半收取3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新生负担。审判长 刘瑞霞审判员 于俊义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