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3日,住临夏县,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日,住临夏市,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0)临市法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甲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折价款合计人民币95000元。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临市法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