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石绍国与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袁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绍国,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袁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石绍国,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袁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石峰,该村村主任。申请执行人石绍国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袁庄村村民委员会堵塞通向原告所承包土地的排水沟,赔偿树木损失148668元鉴定费5500元,2014年12月23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6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