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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章成山与李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成山,李万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商初字第59号原告章成山。被告李万成。原告章成山诉被告李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成山、被告李万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起被告李万成在山西新平镇曹家湾等地选矿让我给其送柴油,我如约给其矿山上送柴油,截止到2013年1月26日被告共欠我送柴油款225900元,并有欠条为证。之后,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只好诉诸法律,敬请贵院依法判裁。被告未书面答辩,当庭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其中的75000元系和他人合伙是时所欠。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成山从2011年7月起给被告李万成在渡口堡乡盘道门的大理石矿送柴油,2011年11月起又多次给被告李万成在山西新平镇曹家湾矿送柴油,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截止到2013年1月26日,双方核算柴油货款共计575900元。被告李万成给付原告章万成柴油款350000元,剩余225900元未给付,被告李万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欠条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万成和原告章成山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章成山主张被告李万成欠自己购买柴油款225900元,并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柴油款225900元。被告主张的其中75000元系与他人合伙期间所欠,证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万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给付原告章成山欠款225900元。案件受理费4688.50元,减半收取2344.25元,由被告李万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茹 更多数据: